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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玉】家务干得较多,离婚时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时间:2022-07-29 17:28:46

【基本案情】

     张某(男)经人介绍与王某(女)相识,恋爱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告诉王某,自己经营的公司收益不错,希望王某能全职照顾家庭,王某就辞去了工作,在家照顾公婆、丈夫以及孩子的衣食起居。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家庭琐事不断发生矛盾,张某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少。某天,王某查看张某的手机,发现张某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找张某对质,张某毫无悔改之意,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王某,张某依法支付抚养费,此外,主张张某给予经济补偿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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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里的负担较多家务包括但不限于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为家人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等情形。

    其次,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均可以向对方要求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并不限定付出义务较多一方经济状况差于对方的条件。

   再次,对于经济补偿的数额,若协议不成,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务付出情形、夫妻双方的工作性质和内容、生育状况、离婚后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多个因素来确定补偿数额。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经济补偿的要求,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主张,在离婚后再行主张将面临不被支持的风险。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提交录音可以证明张某与案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王某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坚持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婚生女由王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王某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方面确负担了较多的义务,主张要求张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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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全职在家有风险,放弃工作需谨慎。若必须放弃工作照顾家庭时,可以考虑结合家庭收入情况与另一半提前书面约定:如果全职在家照顾家庭,以后一旦离婚,另一方应支付自己家务补偿金额,提前做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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