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人介绍与刘某结婚。某天,刘某发病就医,王某方知在结婚前,刘某已有长达十年的精神病史。王某的内心万分煎熬,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王某决定去起诉撤销二人之间的婚姻。
【法院判决】
庭审中,刘某辩解,自己患病的情况在婚前已经告知过王某,王某不嫌弃,两人才结婚的。况且精神分裂症不是重大疾病,不属于可撤销的范围,王某起诉时也已经超过一年的时间,不能进行撤销。
法官经过审理认为,刘某未向法庭举证已经告知过王某,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影响王某决定是否结婚。现有法律规定中虽然未一一列举重大疾病的范围,但母婴保健法规定,患有精神疾病的,应当在婚前做医学检查,经医学判定,不适宜结婚的,应当暂缓结婚,从侧面反映,精神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并且本法中对精神疾病做了详细的列举释明,精神分裂症即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种,刘某所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王某享有撤销权。二人结婚时间虽超过一年,但婚后,刘某系第一次发病,王某才知道刘某患有精神病,应从此时计算一年的起始时间,王某起诉的时间在一年之内,应当予以撤销。
【释法说理】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只做了笼统的规定,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中找不到依据。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以上规定,虽然未直接列明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但基于婚姻自由和优生优育的原则,足以说明患有精神疾病的,对于一方决定步入婚姻起决定性作用,对于孕育下一代有重要影响,可以作为刘某所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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