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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彤瑶】恋爱期间赠送财物,分手后还能否要回?  时间:2019-12-23 16:36:37


情景案例

2012年张某(女,化名)与王某(男,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在相处过程中,双方相互基于共同生活且将要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产生了较多的经济往来,包括给付财物、购置大额财产如汽车等。后双方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对于共同购置的财产及双方互相往来的财产,如何认定产生纠纷。王某认为财物是借给张某,并且有张某出具的欠条;张某认为财物是赠与,欠条是被王某胁迫的情况下写的。

后王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虽然张某主张该欠条是被威胁后书写的,但在当时并未采取任何救济措施,该主张不成立。判决张某返还财物。


律师分析

该案因王某有对方书写的欠条而胜诉,如果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财产一般会如何认定呢?

恋爱期间,双方资金往来,可能是基于共同生活的日常开销,可能是表达爱意的赠与,也有可能是双方之间的借贷。具体如何认定,应当结合消费情况及生活习惯,如未超出日常生活消费,则不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但如果转账的数额是“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借贷关系,债权方仅凭转账凭证要求还款的,如债务方举证证明并非借款,债权方无法继续举证的,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提示与建议

恋爱期间与婚姻期间的财产关系有本质区别,缺乏《婚姻法》等对财产的保护性法律规定。作为付出财产的恋爱一方,要谨慎对待恋爱期间的财产问题,如果进行财产处置,最好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协议或者保留好购置财产的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书面证据,以免分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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