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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引发的”强奸案  时间:2021-08-25 10:14:33

【相关案例】

一天清晨,贾某在网吧通宵上网后,睡意浓厚,在网吧沙发上就入睡了。上午十点钟左右,杨某珍上网结束准备离开网吧时,发现贾某新买的华为Mate40 pro在鼠标旁边,环顾四周无人后,将手机顺走。中午十一点二十分许,贾某醒来后,发现手机不见了,寻找无果后,找到网吧管理人员,调取了监控视频。认定杨某珍是拿走手机的人。网吧将杨某珍手机号提供给贾某,贾某将杨某珍约到网吧见面,见面后贾某称要报警,杨某珍恳求其不要报警。贾某又称,如果杨某珍愿意和其发生性关系,就不报警了。杨某珍无奈同意,随后两人在某宾馆发生了性关系。结束后,杨某珍感到自己吃亏了,遂报警。公安机关将两人均控制。案件经过处理后,人民法院判决贾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杨某珍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已生效。

【案例分析、律师释法】

杨某珍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非常好理解。但是本案中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贾某却构成强奸罪,难以理解。在这里,陈律师认为有必要对此解释一下。

虽然杨某珍盗窃在先,但杨某珍的性自主权利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贾某是和杨某珍商量一致后才发生的关系,但杨某珍并非是完全自愿,而是因为贾某以报警相威胁,导致杨某珍不敢反抗而发生关系,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贾某就是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所以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法院在量刑时也充分考虑到了贾某的行为属于偶发犯罪,故按照量刑期间的最低进行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