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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电动车放小区丢失谁来负责?  时间:2023-12-27 09:50:18

    近,家住湖滨区的刘先生十分苦恼,他的电动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却离奇丢失,物业公司表示没有收取停车费,不承担责任。为此,刘先生十分不解,他想知道:电动车放小区丢失,谁来负责?

    刘先生说,上个月自己前往外地出差,临行前便将一辆电动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的电动车存放点,但是出差回来,却发现电动车不翼而飞了。当时刘先生问了门口保安,说电动车发现丢了,该怎么处理?保安和刘先生就来到了小区的物业公司,希望通过物业公司帮其找回电动车。物业工作人员告诉刘先生,调监控可能需要几天的时间,让刘先生先回家耐心等待,但是一个星期过去了,刘先生一直没有得到物业公司的任何答复,越发心急的刘先生便再一次找到了物业公司。这次,物业则称监控调不出来,让刘先生报警。

    刘先生十分气愤,认为根据相关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理应承担维持公共秩序、安全监控责任,如果没有履行好管理责任,就应该赔偿电动车的损失。 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认为,刘先生只是将车停放在临时存放点,物业对此也没有收费,所以他们没有义务看管,电动车丢失了应该由刘先生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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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那么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的电动车被偷,物业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要看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使用关系以及物业公司在车辆丢失中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保安费包括车辆保管服务,那么发生车辆丢失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依保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没有约定,物业公司在管理上是否存在瑕疵,如:

1、监控是否正常;

2、值班人员有无擅自离岗;

3、来访人员有无登记;

4、有无温馨提示。

    少一项或者多项,物业管理服务则存在管理瑕疵。对车辆的丢失有过错过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不存在瑕疵,则业主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